1040810新聞稿-營利事業列報ETC通行費應取具之憑證

張貼日期:2015/8/13 上午 09:14:19

南區國稅局表示,ETC通行費繳納方式主要有預先儲值扣款及事後補繳兩種方式,前者是先行購買IC儲值卡,實際通行費由儲值卡自動扣款,後者則是收到通行費補繳通知後再行繳納;營利事業列報ETC通行費時,應注意按不同的繳納方式取具憑證:

一、預先儲值扣款

營利事業購買(或加值)IC儲值卡時,應取具遠通公司直營門市或指定通路商開立之代收收據,如以刷卡方式購買者,得以銀行寄發之信用卡扣款對帳單作為繳款憑證。但購買(或加值)IC儲值卡是屬於預付性質,實際使用高速公路部分之通行費才能列報為當年度費用,實際使用高速公路證明包括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適用於企業車主或個人證明)、遠通公司寄送之通行紀錄表(適用於企業客戶)。至當年度結束時尚未實際使用部分,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而應列為預付費用。

二、事後補繳通行費

若是到遠通公司直營門市或指定通路商以現金繳費者,應取具代收收據,若採銀行帳戶扣款或刷卡繳費,得以銀行寄發之銀行帳戶或信用卡對帳單作為繳款憑證。另外,採用事後補繳者,如遠通公司額外收取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則應取具遠通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以憑核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所列報之通行費除應取得前揭憑證外,尚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才得以列報費用。

[精宸註釋]ETC通行費應取具之憑證

一、預先儲值扣款

(1)現金繳納:遠通公司直營門市或指定通路商開立之代收收據

(2)刷卡繳納:得以銀行寄發之信用卡扣款對帳單作為繳款憑證

(3)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適用於企業車主或個人證明)、遠通公司寄送之通行紀錄表(適用於企業客戶)

列報通行費=(1)+(3)或者(2)+(3)

二、事後補繳通行費

(1)現金繳納:遠通公司直營門市或指定通路商之代收收據

(2)銀行帳戶扣款或刷卡繳費:得以銀行寄發之銀行帳戶或信用卡對帳單作為繳款憑證

(3)遠通公司額外收取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則應取具遠通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列報通行費=(1)+(3)或者(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