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813新聞稿-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當期,前後任負責人都要申報營業稅

張貼日期:2015/8/18 下午 01:14:55

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月)開始15日內,但是當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張先生所獨資經營的商號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A君)104年8月1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04年8月15日前,申報104年7-8月期(所屬期間7月1日-7月31日)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於9月15日前,申報104年7-8月期(所屬期間8月1日-8月31日)營業稅。亦即變更當期之前後負責人,應各自依其申報期限依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否則將依規定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