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040618):出售房屋、土地時,該房屋僅所有權人之成年子女設有戶籍,可否適用新制之自用住宅租稅優惠規定?

張貼日期:2015/8/21 上午 05:51:33

A:按新制之自用住宅租稅優惠之適用條件為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項優惠規定。

故出售房地時,該地址應有「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戶籍,始符合前開要件,如僅有「成年子女」設戶籍,不符合前開要件,尚無自用住宅優惠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1412250004&serno=201412290004&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faq_view.jsp&dataserno=20150618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