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721新聞稿-夫妻銷售婚前各取得之不動產是否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張貼日期:2015/7/27 下午 05:39:3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2月5日核定發布「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之案件計11種類型,並追溯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其中屬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免徵特銷稅。

該所舉例說明,夫妻婚前如各持有1棟自住房地且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婚後則共持有2戶,嗣出售其中1戶持有未達2年之房地,為避免對婚姻的懲罰,於修正案施行後,財政部發布對此類「確屬非短期投機」者,免徵特銷稅,並追溯至104年1月9日生效時未確定案件,亦可適用。換言之,如夫妻銷售婚後各自取得之不動產,或其婚前持有之房地不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之規定者,仍須課徵特銷稅。

[精宸註釋]財政部1040205-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

訂定適用「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案件類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生效:

一、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二年者

二、繼承人銷售因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繼承人銷售其以繼承之遺產交換取得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之不動產。

四、依遺囑以遺產中之不動產成立之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託財產。

五、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一款規定之不動產。

六、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二年符合同條項第一款規定之房地,其併同銷售因車位交換而取得同一社區或大樓之停車位

七、所有權人銷售因借名登記經出名人返還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出名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二年者

八、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人。

九、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取自加害人賠償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籌措醫藥費而銷售該不動產。

十、所有權人銷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取得之土地。

十一、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之組織銷售受贈取得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