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

張貼日期:2015/8/4 上午 05:09:51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查審要點」、「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以及「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方式說明如下:

(註)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第三條(適用營利事業)

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第五條(未依規定委託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加強查核)

營利事業未依第三條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對其申報案件加強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