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040624):如何判斷出售之房地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課稅)或是舊制(僅房屋課所得稅)計算所得稅?

張貼日期:2015/8/21 上午 05:59:56

A:

1、房地只要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者,一律適用舊制。

2、房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一律適用新制。

(2)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但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適用新制,如持有期間超過2年者,適用舊制。

3、舉例說明:

(1)甲君在103年8月1日購入房地,於105年9月1日出售→持有期間超過2年,適用舊制。

(2)乙君在103年8月1日購入房地,於105年3月1日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新制。

(3)丙君在105年2月1日購入房地,於108年3月1日出售→適用新制。

4、前開出售日期,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精宸註釋]奢侈稅與房地合一稅時點認定不同。